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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明、等资料;(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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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五)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七)重复侵权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文书。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且无效理由明显成立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须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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