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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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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189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数据(二)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徐州市是属于江苏省,那么员工工伤赔偿计算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 具体规定如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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