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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需要进行什么伤残鉴定?

2021-11-11
(一)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2)公安交通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后两日内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查和鉴定。(三)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5)制作评评定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字。评估包括一般情况、案例介绍、病历摘录、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6)不同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个鉴定结论。如果所有鉴定机构都具有法定鉴定资格,应根据鉴定机构的水平,一般采用高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排除低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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