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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按以下程序解除:一是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二是公安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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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宣告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一,取保候审的申请。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7天内作出同意的答复。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签字或者盖章,告知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机关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依法行政拘留,无需接受保证审查的醉酒驾驶违反刑法,拘留,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提交保证审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接受保释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限届满,案件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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