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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你的土地。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
不能!全家农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就不能保留原农村家庭土地;因为该土地属于该乡村的集体所有,对于迁移到外的,就不再是集体中的一份子,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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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子女户口迁入城镇户口,将来父母去世,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但是翻建一些地区是允许的,一些不允许,具体的需要根据要求进行翻建。 2、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应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区分两种情形确定是否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3、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这种情况补办房产登记就可以了。不知道你具体是什么情况,一般有土地证没房产证应该是老房子吧,如果是规划法颁布前建的老房子,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勘测资料应该就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审查之后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可以发证,然后按正常标准进行补偿。房产登记这一块可以去房产管理部门咨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一致的,所以有土地证就是有证房屋了,只是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而已,不要被忽悠当无证房给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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