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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变更户主,符合规定即可变更为户主。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的;(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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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变更户主,符合规定即可变更为户主。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的;(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第九十一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不可以:当事人户口迁出的,原籍地的常住户口,在领取户口迁移证的同时,已经”注销“,是不能再使用的,应以当事人最新的户口本原件办理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只要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户主(投靠人)及其所在的集体愿意接收(有难度),就是可以的,否则就不能,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原籍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户口迁移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申请书(需要说明投靠理由);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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