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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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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回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回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二个阶段是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处理。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 (1)受理。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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