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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送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 2、孩子成年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3、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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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况,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如下:1。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就收养方而言,必须得到养父母的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育子女已成年的,可以经养育子女同意;养育子女尚未成年的,必须经养育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监护人同意。养育子女具有识别能力的,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2、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财产生活问题,没有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以按照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手续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许可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决议后,必须向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解除收养,并说明解除收养的理由。
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八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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