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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的内容分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
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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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素: 一、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 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证明,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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