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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及其他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办理结果应当答复报告人并抄报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残疾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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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四)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等状况,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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