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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______又以要求被告人______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______及其______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1、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被告人______赔偿被害人______……(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1、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1、被告人______无罪; 2、被告人______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1、被告人______无罪; 2、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申请人:孙某(王某之妻),女,汉族,19**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王小(王某之父),男,汉族,19**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赵某(王某之母),女,汉族,1**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王一(王某之子),男,汉族,2**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申请人:王二(王某之女),女,汉族,**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村。 被申请人:临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地:兰山区南坊***,电话:******。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依法给付王某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王某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于2011年10月31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 申请人为王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一事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均推诿、拒绝,申请人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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