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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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