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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籍的新规定

2021-10-11
1、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转非人口落户就业地。除了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以购买住宅、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定定居限制。2、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农业转移人口定居,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3、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4、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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