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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若没有死亡证明可以带上火化证明等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丧偶登记的。若一方确实无法提供另一方死亡的相关资料,是无法到民政部门更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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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可以补,补办程序如下: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村委会证明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诊断书。 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1、死亡诊断书,经主治医师签字、院长签字、盖章; 2、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如果没有死亡证明,可以携带火化证明等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丧偶登记。如果一方确实不能提供另一方死亡的相关信息,不能向民政部门改变婚姻状况,不能申请再婚。
当然是以实际死亡之日为准。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户籍登记机关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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