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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不成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 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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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没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是要式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能保证其效力。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不成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 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 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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