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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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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金额的确定。首先,父母双方协商,无法协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必须以三个要素为基础。一是儿童成长的实际需求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父母双方同意孩子一起生活,抚养方也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也要确认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确定儿童抚养费有三种具体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支付,承担2个以上儿童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和业界的平均收入来决定。第三,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支付抚养费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1。孩子的实际需求。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其中,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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