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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之后员工工资是怎么来的?

2022-03-24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有条件的,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有严格规定的。 假设:你所在企业于2008年2月依法宣告破产,你在破产企业连续工作了10年,你在该企业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的平均工资为1200元,那么,你应得的补偿金为12000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支付给你。 如果你只是在破产企业保留了劳动关系,而实际没有在企业工作,也就说企业没有给你发工资,那么你的工龄只能计算到你离开企业之前,补偿金基数也按当时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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