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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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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前提下,只有当事人已经失业且未婚,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才能迁回原籍挂靠,并且迁回原籍后,不能转变户口的“非农业”性质,不属于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决书、失业证明等资料,具体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其实本质上,那么,在你自己本人没有提出申请之前不用担心,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没有权利注销或者迁移你的户口的,只要你本人不提出申请转移户口,那么你的户口就回在你以前的单位。关于让你的户口返回原籍的问题,你的户口是在你原来单位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所以,但是单位的集体户口就没有返回原籍之说。既然户口已经落在了单位所在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比如托管或者放在就业指导中心),我想你大概把学校的集体户口和单位的集体户口弄混淆了。学校的集体户口是有返回原籍之说(前提是学生在毕业离校之前,没有对自己的户口做任何的处理,原单位是没有资格注销你的户口的
该前提下,是不能在原籍“农转非”的: 1、在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当地以购房入户的方式,实现户口”农转非“; 2、也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在实现就业后,把户口迁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挂靠(集体户)实现户口”农转非“; 3、目前来说,很多地区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而统一登记为为“居民户口”了(如: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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