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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
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对因过错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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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很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特别是对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二)医护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3)医疗错误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失职行为和技术过失,但没有给患者带来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造成功能障碍的不良结果。分为严重错误和一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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