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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在单位外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2022-03-04
职工下班后在单位外受伤,用人单位存在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住在单位的职工下班后,在单位外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它原因受到伤害,是非因工负伤,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者无法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的,违法犯罪的除外,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停工治疗期间有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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