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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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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工商营业(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的除外);(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四)货证不符的;(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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