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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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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还有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这是一条弹性规定,至于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司法活动中由法院决定,现实生活是多变复杂的,做此规定符合我国国情。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经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关系密切,对案件有更好的了解。他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相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是我国代理制度的独特性。相关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代理诉讼,以反映团体的意志。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妇女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中的代理人;4、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是一个灵活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除上述人员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保证诉讼代理人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必须经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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