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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

2021-12-16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1、多个投标人均属于母公司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2、同一人携带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数据参与投标注册;3、中标人以合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向相关投标人转让相同金额;4、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转让凭证发现多个投标人转让凭证上的支付单位与其中一个投标人的名称相同,为同一银行账户;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于同一单位(同一单位支付社会保险);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投标人(招标代理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约定以费用赔偿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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