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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保留好原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在遭受暴力后及时拍下受伤...
具体来说,家庭暴力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应从以下角度收集和保全证据:1。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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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一、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当时不能报警,也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 二、伤情鉴定结果。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会提供伤情鉴定申请,指定受害一方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受害人没有报警,自己去医院治疗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医院为你进行伤情鉴定,开具鉴定证明,但这种情况下的伤情鉴定结果的证明效力比较低,施暴方会以受害方自己造成损害后果作为抗辩理由。因此最好是在报警之后到警方指定的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三、病历记录或照片。 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医,并将医院开具的检查报告、病历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好,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此外,还可以拍下受伤部位的照片作为受伤证据证明家庭暴力行为。 四、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实施暴力行为,因此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有悔过表现。这时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施暴方书写保证书,明确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细节,并保证日后不再出现施暴行为。除了书面的保证书,受害人还可以将施暴方悔过时的谈话进行录音。 五、邻居朋友的证言。 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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