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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提出,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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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范合同关系,约束合同双方,保证合同的遵守,维护双方利益,保障合同关系的稳定。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旧城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市、区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产业园、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创业苗圃,是指为大学生等人员创业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的科技创业指导平台;(二)孵化器,是指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为主要扶持和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平台;(三)加速器,是指为科技创业家及其创办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孵化器毕业项目提供大规模商业化支持的科技创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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