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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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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村务档案。对已经公开的村务档案,村民有权查询。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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