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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决议,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二、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股份公司破产的清算: 1、由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按顺序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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