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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防范,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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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如果没有特殊的书面承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三个条件,同时要确认实际出资者(隐名股东)对公司有所有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者的出资。公司成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实际出资2、公司认可以作为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加公司股息分配等3、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审查,否则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助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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