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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
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和办理服务机构应当分离,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介入具体的市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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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所控制或者掌握的以及主要为社会公众使用或者提供服务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医药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市场化配置。
为了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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