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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双方身份(有异议可以提出); 2、宣布法庭纪律; 3、问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4、原告宣读起诉状; 5、被告答辩; 6、归纳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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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双方身份(有异议可以提出) 2、宣布法庭纪律 3、问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4、原告宣读起诉状 5、被告答辩 6、归纳争议焦点 7、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8、法庭辩论 9、法庭辩论结束、择日宣判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交通事故法院开庭程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5、在开庭前三日通知诉讼参加人参加庭审; 6、进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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