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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决离婚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不构成反诉。 2、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作为反诉处理。 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离婚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书中提出抚养子女、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将合并原被告的请求,被告无需提出反诉。在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的,不构成反诉,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应当合并审理。2、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一般不作为反诉处理,而是与离婚请求合并。3、离婚诉讼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增加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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