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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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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二、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资质期限延续。企业申请办理延续时,对照原资质核准条件达不到规定的项目施工或竣工面积的,在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申请资质延续,而需按照资质核准条件重新核准资质等级。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计算方式:以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为起点,至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日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20人、10人、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3人、2人。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4、一级连续5年、二级3年、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5、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四、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五、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资质等级。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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