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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 合同的义务已经被履行的; 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销的;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或者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法定或者...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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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具体如下: 1、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而终止。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不同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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