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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土地产权70年,工业用地土地产权50年。 1、土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依据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没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没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获得土地的使用价值,从土地利用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为其他活动提供空间场所。 3、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的直接占有、支配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4、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人只要依法使用土地,就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包括不受土地所有权人的干涉。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虽没有期限,但一般期限比较长。比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等。 5、土地使用权一般仅仅限于地上、地表和地下的一定空间范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下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土地具有使用权,而认为对上述财物具有权利。 6、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且还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生存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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