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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因此,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不用缴纳费用,预交的部分,法院会全部退回给当事人。
事情不算多复杂,只是可能每个法院处理方式不一,其实财务的回答是常规处理方式。法院或者市财政部门担心的无非是日后会不会重复退费的问题,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的缴费人可以书写一份情况说明交给承办法官,同时附上原始汇款凭证,以便财务查明具体汇款时间和金额(法院往来款实在太多了),然后请承办法官出具情况说明给财务部门,这份说明才是最主要的,肯出的话基本就可以解决了。建议加强和承办法官的沟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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