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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第一,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对,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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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其中,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对履行顺序的抗辩。
根据统一债务的保证人数,可以将保证分为单一保证和共同保证。单一保证就是统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担保。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在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每一个保证人就其保证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无权请求其中某个保证人就全部保证债务承担责任。在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一个保证人也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需要进行注意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钻人与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同的。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上的连带关系,保证人对债务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仍应以期保证的方式而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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