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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
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判给谁根据哪方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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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属于母方,但不排除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方同住。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同住,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孩子两岁以上,法院将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对于两岁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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