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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成立,由此也充分展示了侵权法所体现的补偿功能。法律强调监护人责任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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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伤情后1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所以完全可以起诉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在生活当中离婚之后是可以对孩子的行使探望的权利的,并且并不意味着孩子的监护权就一直是属于对方,还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比如说对方已经丧失了这种监护的能力,或者是存在着一些其他的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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