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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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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行政诉讼的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刑诉第二审的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书面审查,指通过对案卷的调查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种为开庭审理,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但二审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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