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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证据,财产分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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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提供证据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么要如何搜集证据呢?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配等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权利起诉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如另一方家暴、有外遇、吸毒、赌博等恶习等相应证据,而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上也要搜集相应的证据。另外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比如对方的银行流水、对方隐匿的财产等,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
在离婚案件中,搜集相关证据非常关键,但切记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一方与他人同居、暴力、赌博、吸毒等有关证据。第二,双方财产的证据。比如房产证、、出资证明、银行的开户行及账号、登记、财产协议等。第三,债务的证据。比如借款协议或者。第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比如双方经济收入、家庭氛围、程度、子女意愿、证言、父母与子女的依赖程度等。第五,一方或者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比如亲密照片、录像、书信等。
根据《》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但是,这个时间需要法院的确认。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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