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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要告知担保人,否则该转让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要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通知了担保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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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告知担保人,其他约定禁止转让的,还应当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看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担保人,否则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其中约定禁止转让的,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违约金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务受让人。
转让债权时,需要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这一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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