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对于未随...
1.新交法没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车种)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起15日内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新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有相应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等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照后,方可上路行驶。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是否违法,均不得继续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员提供驾驶证。根据提供的驾驶证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8人已浏览
851人已浏览
382人已浏览
6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