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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一)给予三千元奖励;(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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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期间不发工资;(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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