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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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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用到的法律条款很多,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你叙述的案情不明确,无法具体给出用哪条。 以下是释放需要用的法律条款,你对照一下你的情况选择; ①《刑诉法》第84条(刑拘后24小时内发现不应当拘留而释放;) ②《刑诉法》第89条第三款(刑拘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 ③《刑诉法》第92条(逮捕后24小时发现不应当逮捕而释放) ④《刑诉法》第94条(刑拘逮捕后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 ⑤《刑诉法》第96条(逮捕后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 ⑥《刑诉法》第97条(因刑拘逮捕期限届满而释放) ⑦《刑诉法》第174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释放)) 8《刑诉法》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文书:《呈请释放报告书》;权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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