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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个人提供虚假纳税申报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
公司为个人提供虚假纳税申报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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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2、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3、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4、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1)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2)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3)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4)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2)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3)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4)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6)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7)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8)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9)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10)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2)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 (3)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 (4)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罚款: (1)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处罚款在2万元以下的; (2)其他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的情形。 8、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9、分局需要适用第四条第 (十)项、第五条第 (四)项和第六条第 (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1 0、本规定罚款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即:2万元+增加的罚款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一、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偷税漏税罪处罚标准: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公司为个人提供虚假纳税申报的处罚是: 1、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2、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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