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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使用者未注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或者登记的,其出资人、经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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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 一、三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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