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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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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于社会抚养费存在如费用资金用向不明、各地社会抚养费用无法统一、个别家庭实在无法支付高额的费用等问题,尤其是造成了我国人口结构的扭曲,如人口老龄化严重等。许多人要求取消社会抚养费。但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生活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自己职责,面对这一情况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监护权。改有其他公民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人。不过要注意,法院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作出指定。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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