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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具体不好说,要看是否有减刑情形。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年。 可以办理,准备相关材料即可。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利决定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因为案件不同侦查机关可能会是公安机关也可能是检察机关。两个部门分别对于查封扣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相关规定。两者之间有区别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今天来讲一讲相同的地方。 1都是要经过批准之后才可以查封扣押,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都是只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可以。 3.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的是可以强制进行的。 4.查封扣押异地的可以请求当地的协助。 5.要列查封扣押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 6.对于查封扣押的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7.如果查封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并予以返还。查封、扣押是为了避免有关于案件的证明材料毁损灭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由于这些财物和文件可能会影响定罪和量刑所以法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来规避掉那些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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