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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提供的材料: 1起公司名字(字号三个以上),经营项目;-----------------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原件 3法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经营场地证明《注册地址租赁协议(发票)和房产证复印件》。 5注册资金
没有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概念。由于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与有限公司注册一样,分公司也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但分公司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的许可证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注册资本或验资。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由总公司分配。分公司也有银行账户,总公司将预算纳入分公司银行账户,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即便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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