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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定监护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协商,协商完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县市公证处办理:申请人的身...
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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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我国有些大城市规定,在本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须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这里所说的没有监护条件的人,是特指需要进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父母,因他们一方或者双方都在某地大城市打工,在家乡的孩子没有人照顾,帮称为自身没有监护条件。开这样的证明,需要这样办理:1、由孩子父母到其户口所在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开具一个在外地打工多年不在家乡务农的证明,村委或者居委会一般不会给开,但因为都是一个村的或者一个居委会的,大家彼此都认识,你在不在外地打工是很清楚的,把情况说明白后,一般会给开具证明。2、携带这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自身没有监护条件证明。这时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城市居住证(以前的暂住证)、就业证(劳动合同)等。乡镇政府一般也不会出具这样的证明,也需要说明具体情况,最好有熟人介绍更好,否则开这样的证明很麻烦。3、自身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格式:全国没有统一的要求,都是当地按照经验开具的样式,这种证明一般是北京市教委要求开具的多一些。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了解
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老年人不能自理(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自身经济独立,有能力成为老年人的监护人;第三,证明自己和老人的血缘关系,也就是有资格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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